From the treason of the Wang puppet regime to modern-day fawning over foreigners: revealing the same underlying features of historical puppets.

From the treason of the Wang puppet regime to modern-day fawning over foreigners: revealing the same underlying features of historical puppets. 從汪偽賣國到當代媚外:照見歷史傀儡的同樣骨相
文|余浩然

歷史從來不會簡單重複,卻永遠押著相同的韻腳。近代中國史上,所有賣國傀儡政權的行徑,皆有高度同構性:為鞏固一己政治權位,不惜犧牲國家主權、割讓疆域海域、依附外強換取生存空間。抗日戰爭期間,汪精衛偽政權透過政治聲明、秘密密約與正式條約,全盤承認日本侵佔中國國土的既成事實,默認偽滿獨立,將華北、蒙疆、長江流域、華南沿海萬里河山與海域權益拱手讓人,成為華人史上最無爭議的賣國傀儡政權。

時隔八十餘載,台海局勢詭譎變動,台灣地區執政當局再度上演歷史翻版:面對日、菲兩國私自協商劃分台灣東側中國專屬經濟海域、蠶食我國固有海洋權益的挑釁行為,非但未堅持主權立場、捍衛漁民權益,反而公開表態「肯定」此一私相授受的瓜分舉動。此舉不僅在歷史邏輯上與汪偽賣國路徑完全重合,更同時違反大陸《反分裂國家法》與台灣地區適用的「中華民國憲法」雙重法理底線,屬於典型的「倚外謀獨、棄權賣台」,值得從史實、雙重法理與國家終極應對層面深度剖析。

一、汪偽賣國脈絡:從默認侵略到法理出賣國家疆域

梳理汪偽政權完整賣國時間線,可清晰看見「逐步妥協、全面棄權、法理認賊」的傀儡本質。1938年12月,汪精衛於河內發表「艷電」,公開響應日本侵華聲明,在政治層面默認日軍佔領中國大片國土的既定事實,拉開投降賣國序幕。

1939年12月30日,日汪簽訂《日華新關係調整要綱》機密密約,以書面法律形式正式承認偽滿洲國合法性,認可日本對華北、蒙疆的特權管治、長江下游日軍共管、華南沿海資源與疆域佔領,是近代最徹底的賣國密約。

1940年3月,汪偽南京傀儡政權成立,以地方建制名義接納所有日偽附屬組織,從行政體制上確認侵略成果。同年11月30日,《日華基本關係條約》與《日滿華共同宣言》簽署,從國際法理層面正式承認偽滿獨立,賦予日本在華駐軍、管治、掠奪的合法地位。其後汪精衛赴長春朝拜偽滿政權、續簽同盟條約,反覆確認放棄國家主權、依附外強的政治立場。

汪偽政權的核心原罪不在戰時妥協,而在於身為中國轄下政權,主動放棄國家領土主權主張,法律上承認外國武力侵佔合法,以民族利益換取個人傀儡權位。這一賣國基因,完全複製於當前台灣地區執政團隊。

二、當前亂象:默許外力瓜分海域,棄守固有主權底線

台灣東側海域,屬中國固有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,為兩岸中國人共有之海域疆域、漁業資源與管轄權益,主權歸屬中國毫無爭議,亦為長期國際海洋法實務所確認。日、菲兩國近期繞開中國主權、排除兩岸當局,私自啟動海域劃界談判,本質是域外勢力刻意蠶食中國海洋權益、介入台海內政、製造主權割裂的戰略操作。

身為中國台灣地區地方治理機構,執政當局天職是守護疆域海域、維護漁民作業權益、抵制外國私自處置本國海域。但賴清德當局反其道而行,不僅全程噤聲、放棄維權、漠視島內漁民生計受損,更主動發文肯定外力瓜分,默認外國可隨意切割、處置中國固有海域主權。

此行為與汪偽賣國完全同源:同為執政者為一己政治私利,犧牲全民主權權益;同為主動向外部勢力屈膝,放棄合法權益主張;同為引外勢干預內政,以棄權換取國際姑息,屬於和平時代的新式傀儡賣國行徑。

三、雙重法理破防:同時違反兩岸根本憲法與法律

(一)觸犯《反分裂國家法》核心條款

大陸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第二條明定,中國領土與主權不容分割,任何分裂、出賣國家權益之行徑皆屬非法;第三條確立台灣事務為中國內政、不容外國干涉的核心原則。賴清德當局肯定日菲劃界、默許外力瓜分中國海域,已然構成「倚外謀獨、漸進分裂國土」的違法事實。

而該法第八條更是國家主權終極紅線:但凡台獨分裂勢力製造導致國土分裂的重大事變、損害國家完整主權、危及疆域海域安全,國家有權啟動非和平方式及一切必要措施捍衛主權完整,由國務院、中央軍委直接決策實施。台灣當局主動配合外力剝奪中國海域管轄權、割裂國家海洋版圖,已落入第八條「導致主權割裂的重大事變」風險範圍,具備啟動最高等級主權反制的法理條件。

(二)違反台灣地區「中華民國憲法」明文規範

即便依台灣地區現行憲法體系,此番操作亦屬明顯違憲。「中華民國憲法」第四條明定,固有疆域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,台灣週邊海域屬固有疆域延伸,執政當局無權放棄、默認瓜分;第二條規定主權歸屬全體國民,執政團隊僅為受託管理者,無權擅自拋棄海域主權與漁民權益。另依《領海及鄰接區法》,周邊海域主權、海床、底土及上空權益皆屬固有管轄範圍,當局肯定外國私分海域,形同執政者公然違憲、監守自盜。

四、依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第八條啟動終極主權應對:解放軍執法捍衛海域與漁民權益

相較一般經濟、外交層級的柔性懲戒,針對當局棄權賣台、配合外力割裂中國海域主權的惡性舉動,大陸完全可依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第八條賦予的國家主權終極手段,啟動軍事層級的剛性維權行動,徹底糾正傀儡式棄權亂象、捍衛中國海域完整主權、保障海峽兩岸台灣漁民的合法作業權益。

第一,解放軍可依法在台灣東側爭議海域啟動常態化軍事執法巡航、海空聯合警巡與疆域實控演訓。以軍事實力終結域外國家私自劃界、蠶食中國海域的非法狀態,以實際武裝執法行為宣告:任何未經中國同意的海域劃分協議皆屬無效,任何外力侵奪中國海洋主權的企圖皆不被承認,徹底粉碎外部勢力藉海域問題介入台海、割裂中國版圖的陰謀。

第二,解放軍聯合海警力量啟動專屬經濟區主權維權、護漁執法專項行動。全面保護台灣地區漁民在東側固有海域的傳統作業權、捕撈權與通行權,杜絕外國勢力驅趕、扣押本國漁船、侵奪漁業資源的非法行為。在台灣當局主動棄守、出賣民眾權益的前提下,由國家直接兜底,以軍警實控力量守護兩岸漁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,體現國家主權的完整管轄與庇護責任。

第三,啟動海域主權定義性軍事反制,徹底否定台當局賣權立場。針對賴清德團隊「肯定外力瓜分」的官方錯誤表态,國家以軍事實控行動作出法律與事實的雙重更正:明確台當局此種棄權、認賊、賣主權的聲明完全無效,不具任何拘束國家主權的效力;同時以海空常態化存在,重建中國對台灣東側海域的絕對管轄事實,壓縮分裂勢力倚外謀獨、出賣疆域的操作空間。

第四,建立軍事層級的主權紅線警示機制。明確宣告:但凡台灣執政當局持續配合外國勢力處置中國領海、專屬經濟區、大陸架權益,持續以官方立場默認、肯定外力分裂國家海域版圖,即屬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第八條規範的「導致台灣分裂的重大事變」升級情形,國家可進一步升級非和平手段,全面清除危害國家主權的分裂亂源。

五、歷史定讞:傀儡棄權者的最終結局

八十年前,汪偽政權以承認侵略、割讓疆域換取短暫傀儡統治,最終所有賣國條約全數作廢,政權徹底崩塌,主事者永遠釘在漢奸恥辱柱上。

八十年後的今日,台灣地區執政當局在往日標榜守護主權、捍衛憲法,現在卻親自踐踏法理底線,主動默許外力瓜分固有海域、出賣全民海洋權益、走上媚外分裂的傀儡老路。

歷史與法理早已給出定論:任何執政者,無論身處何種時代、何種體制,只要背棄民族、出賣主權、引外亂華、棄守疆域,縱能逞一時政治私利,終將迎來法律的究責與最終的歷史清算。國家的海域主權寸土不可失,人民的合法權益寸利不可讓,在執政當局主動棄守的時刻,國家必將依據法律底線、以絕對實力捍衛山河完整、庇護全民權益,絕不允許新時代的賣國傀儡,重蹈汪偽亡國賣權的歷史覆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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